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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食鹽批發企業在開展跨區經營跨區經營時應將8項信息主動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于收到告知信息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在機構門戶網站公布企業的8項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公布、省級及省級以下的鹽業主管機構不得將食鹽跨區經營信息告知作為行政審批事項,不得新增告知事項,不得擴大告知範圍,不得增加告知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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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跨省賣鹽不得設壁壘
發改委表示,將于近期印發落實鹽改跨區經營的有關政策的通知,重申鹽改的文件精神,要求地方鹽業管理部門不得設置行政壁壘,阻礙改革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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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具備4個條件 鹽企可開展跨區域食鹽批發業務
(一)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 (二)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 (三)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四)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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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小康系列報道鹽業體制改革措施重點解讀之一到六
食鹽專營曆史可追溯到2600多年前齊國時期,并在之後朝代更疊中強化。新中國也實行食鹽專營制度,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壟斷專營體制也暴露出問題。2017年1月1日,國務院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國家對食鹽專營制度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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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工信部落實鹽改跨區經營政策電視會議精神
高延敏司長講話中指出,今年1月1日起,《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開始實施。部分地方也存在著改革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政企分開進度緩慢、阻礙限制跨區經營等問題。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他提出六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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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以運輸食鹽到銷售地備貨,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備貨,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本省範圍內跨區備貨。食鹽批發企業和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要履行好專營責任,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供應,確保不斷供、不脫銷。